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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同一投資人隻能控制一家商業銀行

黃倩蔚
2017年11月17日08:18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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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監管,規范商業銀行股東行為。《辦法》要求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制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作為主要股東

投資商業銀行不得超2家

“目前,涉及商業銀行股東資質審查、信息管理的行為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較為分散,穿透性規定不夠明確,關聯交易等相關制度未能覆蓋新型交易類型,對利益輸送行為缺乏限制措施。”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為此,銀監會將制定統一的銀行股權管理規則作為2017年彌補監管短板的一項重點工作。

《辦法》對主要股東入股和控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作出限制。同時提出股權禁售期限,增持股票報備方案,以及關聯授信比例等相關規定。《辦法》要求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制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其中,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5%以上或持有股份總額不足5%但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為主要股東。

在資管產品投資方面,銀監會明確指出,基金、保險資管計劃、信托計劃等金融產品可以在証券市場通過公開交易購買商業銀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產品合計持有一家商業銀行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此外,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產品同時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

收購銀行股權5%以上

須事先報銀監會核准

對於收購和增持商業銀行股權的,《辦法》特別提出,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先報銀監會核准。對通過証券市場擬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5%以上的行政許可批復,有效期為6個月。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不足5%但成為商業銀行前十大股東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1%以上、5%以下的其他股東,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告。

此外,銀監會明確提出,股東要使用自有資金入股商業銀行。且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商業銀行主要股東自股份交割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

不過,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銀監會規定發起設立、參股、收購或重組商業銀行以及投資人經銀監會批准並購重組高風險商業銀行的,不受本條前款規定限制。

關聯授信

不得超過資本金額10%

《辦法》還強化了商業銀行與股東及相關人員的關聯交易管理,要求商業銀行按照穿透原則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作為自身的關聯方進行管理。

在關聯授信方面,要求對主要股東和相關單位、人員的單個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淨額的10%。對股東及其相關單位、人員的合計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淨額的15%。

明確授信包括貸款(含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開立信用証、保理、擔保、貸款承諾,以及其他實質上由商業銀行或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

資本入股銀行將更規范

銀監會指出,當前銀行業快速發展,社會資本發起設立、參股或收購銀行的積極性不斷提高。一些亂象也隨之發生,包括違反規定未經批准持有銀行股權、入股資金來源不符合自有資金要求、商業銀行股權結構不清晰不透明,以及濫用股東權利損害銀行利益等。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分析認為,新辦法出台后,預計投資銀行股權會得到逐漸規范,一些新的資本進入銀行領域會受到更多更清晰的約束﹔對於現有的銀行類金融機構,預計影響不大﹔未來民營資本入股銀行類金融機構會更規范。

南方日報記者 黃倩蔚

(責編:李棟、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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