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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App出故障 男子“充值”350次得千萬元一審獲刑11年

2017年11月17日08:17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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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理財App出故障 男子“充值”350次得千萬元一審獲刑11年

  理財App出故障 一男子“充值”350次得千萬元一審獲刑11年

  上海一“App版許霆案”引爭議

  生活在上海的29歲青年葉榲飛,遇到了“App版的許霆案”。2016年6月,他用銀行卡向一款名為“壹錢包”花漾卡的互聯網金融產品轉入資金,發現錢被原路退回,而App卻顯示資金增加了。此后的8天,他重復操作了350余次,App中“多出”了1125萬元,這些錢被他用於消費、還債。

  近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葉榲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這與2006年曾引起全國關注的許霆案有些相似。公開報道顯示,時年23歲的許霆在廣州某ATM機取款100元,結果ATM機“吐出”了1000元,而賬戶中隻被扣了1元,此后他多次操作,累計取走17.5萬元。法院一審認定許霆犯盜竊罪,並判處無期徒刑,后重審改判許霆有期徒刑5年。

  對於葉榲飛的經歷,有人認為,這只是民事糾紛,葉榲飛並無秘密竊取的故意,隻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況且他已經提出了分期還款的方案﹔反對者則認為,葉榲飛非法佔有的目的明顯,綜合全案,認定他犯罪並非沒有理由。

  “充值”350余次“多出”1125萬元

  2015年6月,葉榲飛下載了一款名叫“壹錢包”的App,隨后以妻子的名義注冊了賬號,並申請激活、綁定花漾卡。

  這款App是平安集團旗下子公司平安付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付公司”)的產品,花漾卡也是由平安付公司與平安銀行共同推出的。“壹錢包”的注冊用戶可以申請花漾卡,通過銀行渠道給花漾卡充值之后,卡上的資金可以用來轉賬、消費、提現。

  “(賬號)一直都是他在用。”葉榲飛的妻子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葉榲飛曾開過健身會所、經營過單身公寓,2016年前后,他們的生意歇了一段時間。

  事情發生於2016年6月4日。這天晚上,葉榲飛通過支付終端將銀行卡的錢轉入“壹錢包”花漾卡,他很快就發現:自己銀行卡的錢被退了回來,花漾卡卻顯示資金轉入成功、可用余額也相應增加。

  這是花漾卡資金轉入渠道的系統故障。平安付公司事后出具的報案材料顯示,該故障從6月2日持續到6月12日,其間,多名用戶將花漾卡裡“多出”的金額提現轉走。

  葉榲飛也是其中之一。直到故障解除,葉榲飛8天裡重復了350余次“充值”操作,花漾卡裡共增加了1125.63萬元。其中的241萬余元被他用於購買轎車、黃金以及歸還個人債務,884萬余元在“壹錢包”內購買了理財產品。

  曾提出分期還款方案

  平安付公司提交的通話文字記錄顯示,6月12日,也就是故障排除的當晚,該公司聯系葉榲飛,告訴他交易異常情況。

  葉榲飛的妻子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當銀行找來,她才知道有這件事,“我跟丈夫說,這個錢(我們)不能用”。

  第二天下午4點,平安付公司再次打來電話。通話記錄載明,葉榲飛稱,他沒意識到賬戶的錢會多出這麼多,“以為是自己的錢,就一直花”。

  在電話中,葉榲飛表示願意還款。他對平安付公司說,“壹錢包”內的余額及其理財產品可由該公司先扣除,其余的200多萬元已用掉了,無法全額還款,但可以次日下午5點再聯系他,屆時會給出還款方案。

  平安付公司6月14日如約打來電話。通話內容顯示,葉榲飛再次表示不知為何當時拿到那麼多錢,現在他最多可以一次性還20萬元,其余的希望能分期償還。他稱,自己是商人,每月可以輕輕鬆鬆賺10萬元。

  分期還款的方案最終未被平安付公司接受。

  在葉榲飛提出該方案的第二天,上海警方接到報案稱,陸續有人利用平安集團旗下產品的系統漏洞盜刷花漾卡資金,造成平安銀行損失1200余萬元。

  2016年7月下旬,葉榲飛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

  一審獲刑11年,目前已上訴

  2016年11月,上海市奉賢區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對葉榲飛提起公訴。奉賢區法院今年6月、9月兩次開庭審理該案。

  此前,平安付公司已追回了葉榲飛“壹錢包”內購買的理財產品資金884萬余元、理財產品利息3.65萬余元、賬戶余額2.28萬余元,合計890萬余元。在葉榲飛的妻子還款29.6萬元之后,該公司仍損失205.94萬余元。

  對於檢方的指控,葉榲飛的辯護律師、上海滬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紹平認為,葉榲飛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他無任何竊取、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主觀故意。“該案的發生,是葉榲飛主動將錢存入賬戶,而后平安付公司自己往被告人的賬戶上加錢,又把(銀行卡的)錢款返還給葉榲飛,請問,被告人何來非法佔有的目的?”

  “如何証明這不是平安付公司主動給付被告人的錢款?被告人完全有理由相信,這是平安付公司給的意外之財。”吳紹平稱,客觀上,葉榲飛也未對錢財進行秘密竊取,其所有操作都是按照“壹錢包”App的流程進行的,既沒更改規則,也沒植入惡意軟件,“‘壹錢包’App(發生的操作)代表的就是平安付公司的意思表示,如果憑一句‘系統漏洞’就不代表了,那麼,又憑什麼証明其他的操作就是平安付公司的意思表示?按此邏輯,使用者的資金還有沒有安全保障?”

  這些辯護意見未被法庭採納。今年9月30日,奉賢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葉榲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司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0萬元,責令退賠平安付公司205.94余萬元。

  現行刑法規定,犯盜竊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吳紹平告訴記者,葉榲飛對一審判決不服,目前已提出上訴。

  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案件

  與11年前的許霆案一樣,葉榲飛案以民事糾紛定性還是刑事案件定性,再次引起了法律界的討論。

  奉賢區人民法院認定是刑事案件的理由是,葉榲飛明知銀行卡支付系統出現故障,仍反復操作300余次,秘密竊取被害單位巨額資金並使用。判決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証據能夠相互印証,形成完整的証據鏈條,足以証明葉榲飛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判決認定,葉榲飛在家屬幫助下退賠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在吳紹平看來,這只是常規的民事糾紛,如果平安付公司認為葉榲飛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葉榲飛只是不當得利,並未盜取他人錢財,平安付公司完全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葉榲飛返還款項。事實上,葉榲飛此前也對平安付公司提出了分期還款的方案。

  “如果認為葉榲飛非法侵佔了公司財產且拒不歸還,那麼,也應當由平安付公司提起刑事自訴。”吳紹平認為,葉榲飛應承擔的是返還不當得利的民事責任,若一定要算犯罪,最多僅能構成侵佔罪。這是自訴案件,且量刑比盜竊罪更輕,最高刑為有期徒刑5年。

  還有一些了解案情的法律人士認為,葉榲飛是一個智力正常、具備一定商業知識的成年人,理應能夠通過“資金轉入后原路退回,花漾卡余額卻顯示轉入成功”判斷出App系統存在故障,認為“App主動給了1000多萬元”,從常識上說很難站得住腳。

  他們認為,葉榲飛8天內的充值次數達350次之多,其間還使用了1125萬余元——該數額應該明顯超過了葉榲飛一貫的消費水平,“很難相信,一個成年人會不知道自己沒這麼多的錢”,故意非法佔有的目的比較明顯。另一方面,公司事發時應該也不知道這個故障,否則沒理由不及時解決,這也符合盜竊罪“秘密竊取”的構成要件。

  類似的討論在許霆案發生時也曾進行過多次。

  公開報道顯示,該案重審由無期徒刑改判5年的理由是,許霆是在發現ATM機出現異常后產生犯意,其行為與有預謀或者採取破壞手段盜竊金融機構的犯罪有所不同,並且,從案發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許霆犯罪的主觀惡性尚不是很大。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彼時表示,5年的量刑低於法定最低刑,但綜合本案具體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法定最低刑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因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決定對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對於葉榲飛案,吳紹平表示,葉榲飛失去自由后,他與平安付公司方面還曾就還款問題多次通電話,最近的一次是今年9月,“主要都是關於還款是分兩年還是三年還,及首次付款的金額問題”,截至記者發稿,雙方仍未達成一致。

  吳紹平認為,倘若罪名成立,這無異於是讓公民個人為企業法人的錯誤埋單。

  對此,一些法律人士認為,平安付公司相關系統出現故障,公司確有一定責任,但若因此而認為用戶可以佔有、使用這些財產,不利於社會誠信建設,情理上也難以讓人信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盧義杰)

(責編:仝宗莉、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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