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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九銀十”求職 遠離傳銷騙局

何琴
2017年10月11日07:59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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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招聘同樣有著“金九銀十”,國慶節過后進入新一輪的招聘旺季,有些從象牙塔走入社會的大學生,恰恰成了傳銷組織眼中的“肥肉”。

今年7月,23歲的大學生李文星在畢業求職時誤入傳銷組織“蝶貝蕾”喪命,引發輿論關注。其實,李文星案件只是冰山一角,2016年初就有“化妝品促銷員被判刑”的范例,該案中,當事人鄭強(化名)在北京多地以“化妝品促銷員”的名義向他人推銷產品,並一直聲稱自己是直銷活動,直至走上法庭,他都自認為“無辜”,表示其只是一個產品直銷業務員,不知為何會觸犯刑法。

然而,法院審理時發現,鄭強所謂直銷化妝品的同時,還大肆鼓吹該化妝品品牌利潤豐厚、前景美好,並極力邀請他人“入伙”。而實際上,其鼓吹的化妝品品牌並無銷售資質,其“公司”更是以向他人銷售產品和發展下線的數量來劃分等級,並以此作為返利依據,從而引誘“新手”繼續發展下線。最終,鄭強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

法官釋法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如上案例,鄭強的“化妝品銷售”行為與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直銷員表面上看無異,但實際上其牟利方式則是通過參加者購買產品獲得發展下線資格,而又以返利和層級晉升為驅動,誘使下線不斷發展衍生的過程,完全符合了傳銷活動的基本特征,並和傳統意義上的直銷有著截然不同的差別。

首先,直銷是一種合法銷售的經營活動,通常指廠家越過批發商或零售商,直接對准公眾進行銷售,無入門費,更無層層發展下線以及返利、晉升的模式﹔其次,直銷依托的是優質產品,產品本身正規、合法,在市場流通,有退換貨保障機制。傳銷的產品多是空中樓閣、無資質或無實際功用。此外,在收益獲取方式上,直銷表現為“多售多得”“多勞多得”﹔而傳銷本質上則來自於發展下線的數量。司法實踐中,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組織者、領導者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他參與人員,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根據我國禁止傳銷條例中的規定,傳銷行為中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由此,凡是涉及傳銷款項,將由工商部門予以沒收。涉及傳銷活動的投入資金,一般都由行政機關予以收繳,法院對於受害人要求返還所投資金一般不予處理。

法官提示

隨著騙術升級,誤入非法傳銷組織的受害人已經不再局限於文化程度低的老年人,很多高學歷、信息獲取能力強的大學生逐漸成為傳銷組織的目標,加上傳銷組織騙術隱蔽、信息化施騙等特點,更是為執法部門打擊非法傳銷帶來困難和阻力。那麼,求職者該如何快速識別傳銷,得以“繞道而行”呢?

第一類是以介紹工作、招聘職工、項目經營等為名,拉攏、鼓動受害人到特定地點參與活動。可以發現,傳銷組織者不存在正規門店,其指定會面的地點往往是賓館、酒店、火車站、路邊等場所,通常都是傳銷人員先接引,再控制,因此求職者對這些見面方式要格外注意。

第二類是假借產品直銷、增設加盟連鎖店等方式,以高利潤、高回報為誘餌,騙取“投資款”“加盟費”“保証金”等。該類傳銷騙術一般附有經營、產品等載體,與正常經營、直銷易混淆,對此,求職者可以通過查看營業執照、了解工商登記等方法確定該項目是否有真正的投資、主要收益是否來自於經營本身等。

非法傳銷形式多樣,但其牟利方法無非就是以交納入門費、拉人頭發展下線、以下線的人頭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獲取收益報酬。因此,求職者應擦亮雙眼,面對不明來歷的高利潤承諾、不常聯系的親戚朋友游說以及陌生人介紹高薪工作“誘惑”時,保持冷靜和警惕。

(作者單位: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

(責編:李棟、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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