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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鬼二維碼”收款是偷還是騙?

王小龍
2017年08月02日08:05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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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溫州警方查獲一起利用二維碼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將自己收款賬戶的二維碼貼在商店收款二維碼上面冒充商店收款賬號,從而讓在店中消費的顧客直接向自己付款,目前該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1.是偷是騙法律規定大不同

隨著線上支付的方式越來越流行,大到超市商場、小到水果攤位,都推出了二維碼掃碼支付,隻要用手機掃商家的付款二維碼即可向商家轉賬,實現無現金交易。同時,利用二維碼犯罪的案件也逐漸增多。上述案件並不是採取這種調包商家二維碼“瞞天過海”的首例犯罪。去年12月,廣東佛山警方就破獲了一起類似案件,兩人通過將商家收款二維碼換成自己收款二維碼的方式,非法獲取人民幣70萬余元。

調包二維碼、自己代替商家收款究竟應該定盜竊罪還是詐騙罪?這在法律上尚有爭議。盜竊罪的定義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者雖然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犯他人的財產權,但二者的量刑標准有不小的差異。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除盜竊數額多少可以決定是否構成盜竊罪外,是否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都可以決定是否構罪﹔而詐騙罪的刑法基本規定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也就是說,隻有數額足夠才能構成詐騙罪,詐騙次數及其他情節都不影響詐騙罪的成立。

以本案為例:如果調包二維碼的行為屬於盜竊,那這個人通過這種方式取得的金錢數額足夠多,或進入多家店鋪調包二維碼,或攜帶凶器調包二維碼,在后面兩種情形中不論他非法取得的錢款數額多少都構成盜竊﹔如果調包二維碼的行為屬於詐騙,那不論這個人進入多少家店鋪調包二維碼,隻要數額足夠,均構成詐騙罪。不同的定罪意味著不同的處罰,甚至關系著是否給予刑事處罰。因此,在法律上正確認識這種行為的性質非常重要。

2.關鍵看被害者是否“自願”

盜竊罪與詐騙罪最核心的區別,在於犯罪行為方式的不同,盜竊是用秘密竊取的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詐騙則是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詐的方式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錯誤地處分財物。可見兩種犯罪核心的區別就在於被害者是否“知情”,是否“自願”。

如果對財產“從自己包裡進入別人包裡”這個過程毫不知情,那就是被偷了﹔如果很明確地知道這個過程,甚至還是自己把財產給出去的,只是后來發現不該給,那就是被騙了。

舉一個容易混淆二者的真實案例:犯罪嫌疑人朱某、李某以幫人做法事驅鬼辟邪為由,誘騙被害人拿出現金及部分金銀首飾作為“道具”,交給他們“施法驅鬼”。朱某用紙將上述財物包好后,在“施法”過程中,趁被害人不備,用事先准備好的相同紙包調換裝有財物的紙包,再將調包后的紙包交給被害人,並叮囑3日后才可打開,隨后攜帶被害人財物離開。 這起案件公訴機關以詐騙罪起訴,法院以盜竊罪判決。法院認為,朱某、李某二人先以虛構事實的方式欺騙被害人拿出財物,后以秘密竊取的方式取得該財物,取得財物的手段主要是通過調包這一秘密竊取的方式。被害人本意是讓犯罪嫌疑人暫時“使用財物做法事”,沒有把財物給犯罪嫌疑人的意思,對財物被調包的事實毫不知情,更談不上“自願”,因此定為盜竊罪而非詐騙罪。

但假如上述案例是這樣的情節:朱某、李某二人以幫人做法事“驅鬼辟邪”為由,誘騙被害人拿出財物,由他們代為向神仙“供奉”,事后稱供奉已被神仙收取,隨后逃之夭夭,這種行為就屬於詐騙罪。 在這兩種情況中,犯罪嫌疑人都採取了欺騙的手段讓被害人拿出財物,不同的是,第二種情況被害人清楚地知道自己把財物給予“他人”,而被害人所不知道的是這些財物沒有按照自己的意願給“神仙”而是給了犯罪嫌疑人,因此第二種情況中被害人的財物損失不是被人偷走的,而是因為在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自己“交”出去的,這種情形就應當定為詐騙罪而非盜竊罪。

3.調包二維碼形成三角詐騙

本案也是一個調包案件,不同的是,調包的不是財物,而是二維碼,表面上看起來是通過秘密的方式,商家和顧客都不知情,應屬於盜竊。但實際上,調包二維碼不同於調包財物,可以被看作僅是調換了一個支付的通道,不能產生直接轉移財產的效果,真正轉移財產的是顧客掃描二維碼付款的行為。顧客誤以為該二維碼就是商家的二維碼,基於這種認識錯誤向犯罪嫌疑人“自願”支付了本應由商家接收的貨款,而這種認識上的錯誤緣於犯罪嫌疑人調包二維碼這種欺騙行為。雖然犯罪嫌疑人沒有使用語言進行虛構事實,但其調包行為就是虛構事實,是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另外,本案之所以會在盜竊罪與詐騙罪之間產生爭議,還有一個原因是本案不屬於典型的詐騙犯罪,而是一種三角詐騙。在普通的詐騙犯罪中,被害人是受到欺騙而處分財產的人,被害人即受騙人。但在本案中,受騙的是掃描了錯誤的二維碼支付貨款的消費者,但消費者本身雖然被騙,卻沒有受到損失,因為消費者取走了貨物,受損失的是商家,而商家不知道自己的二維碼已被調包,因此沒有被騙。所以,在本案中作為受騙者的消費者沒有受害,而作為受害者的商家沒有受騙,這就不同於典型的詐騙,而是一種三角詐騙。

在正常的交易行為中,消費者購買商品應當支付貨款,但因為消費者被騙,錯誤地支付了貨款,而這個錯誤顯然不是因為消費者的過錯導致的,不能因此撤銷交易讓消費者返還商品﹔同時因為對於消費者來說交易已經完成,商家也不能讓消費者再以正確的方式支付一遍貨款。在這種情況下,受騙人基於錯誤的認識處分了他人的財產或讓他人遭受了損失,就屬於三角詐騙。因此,商家雖然沒有受騙,但作為被害人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返還非法所得,追回損失。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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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二維碼詐騙,作為消費者,我們能做的就是在付款前與商家核對收款賬戶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對於商家而言,可以通過將二維碼放在既方便客人消費結賬,又方便店員實時檢查的地方,同時自己要經常核對付款到賬的情況。此外,還可以設置二維碼收款提示音,避免這種被調包的情況發生。

(責編:李棟、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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