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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規范信保業務 險企不得與違規網貸平台合作

2017年07月20日21:13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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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7月20日電(張文婷)信用保証保險業務(以下簡稱信保業務)正處於迅猛發展時期,如何規范信保業務的經營行為,防范金融交叉風險成了監管當前面臨的一大難題。對此,保監會日前印發《信用保証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規定信保業務的經營范圍和市場行為。

險企開展信保業務綜合償付能力不得低於150%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應當遵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確保信保業務的整體規模與公司資本實力相匹配。具體來看,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於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低於上述要求的,應當暫停開展信保新業務,並可在償付能力滿足要求后恢復開展信保業務。

《辦法》明確提出,針對前期信保業務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禁止保險公司在以下三種情況下開展業務:一是禁止保險公司為部分融資行為提供信保產品和服務,如:類資產証券化業務或債權轉讓行為,非公開發行債券業務,主體信用評級或債項評級AA+以下的公開發行債券業務,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子公司以及關聯方的融資行為(關聯方的資金融出行為除外)等﹔二是禁止保險公司承保違反保險原理、超過國家規定貸款利率上限等信保業務。同時,禁止保險公司以拆分保單期限或保險金額、通過保單特別約定或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開展信保業務﹔三是禁止保險公司與不符合互聯網金融相關規定的網貸平台合作以及超額承保網貸平台信保業務。

險企不得與不符合規定的網貸平台開展信保業務

其中,如何監管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台的信保業務最讓市場關注。一直以來,隨著網貸行業暴露的風險越來越多,保險公司與網貸平台合作的信保業務風險等級也在飆升。為此,《辦法》明確提出,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台信保業務的,不得與不符合互聯網金融相關規定的網貸平台開展信保業務。

與此同時,保險公司應當對合作的網貸平台制定嚴格的資質准入要求。保險公司與網貸平台簽訂的協議,應當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此外,《辦法》要求,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台信保業務,應當按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相關規定,做好保險產品及服務等方面信息披露。

同時,保險公司應當要求合作網貸平台公布由保險公司統一制作和授權的保險產品重要信息,相關宣傳內容應當經雙方共同審核同意,避免網貸平台進行虛假、誤導宣傳。

據業內人士表示,此前僑興私募債違約事件暴露出的風險漏洞,讓監管對信用保証保險關注加深。部分網貸平台為了發展業務,都會大肆強調保險的功能。例如:所有產品保險公司都會本息全賠等夸大的宣傳手法。“這條措施,或將從源頭上掐斷網貸平台信保業務銷售亂象的發生。”他說。 

(責編:庄紅韜、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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