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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違規代銷禁而不絕 誤買保險產品15天內可退

2017年03月15日14:45 | 來源:人民網-銀行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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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銀監會官網

人民網北京3月15日電 (記者羅知之)近日,青島銀監局公布了對中國農業銀行青島城陽支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農行青島城陽支行由於違規代理銷售保險業務,被罰款人民幣25萬元。

銀行違規代銷業務並非個例,一些基層銀行網點這種現象一直存在。其實,早在去年5月份,銀監會就下發了《關於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允許非本行人員在營業網點從事產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業內人士提醒,投資人在購買產品時應該看清楚理財產品合同上的公章,銀行違規代銷的產品合同上不會蓋有銀行公章。此外,北京銀監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投資者如果購買了銀行代銷的保險產品,15天之內也可反悔。

天津銀監局開出15張罰單

一位國有大行縣城支行工作人員透露,在一些三四線城市銀行網點,銀行違規代理銷售保險或理財產品現象仍然存在,某些基層網點甚至有保險公司人員長期駐守。

除了某些基層銀行網點默許的情況外,銀行違規代銷更多的情況是員工私自銷售。今年2月8日,天津銀監局披露,平安銀行天津紅橋支行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支行也因“員工私自銷售非平安銀行天津分行發售或代理發售產品”收到2張罰單,分別被處罰50萬元和20萬元。此外,13名平安銀行員工也因此被警告或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一年,最嚴重的被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

投資者購買銀行代銷保險產品15天內可反悔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去年5月份,監管層就對銀行代銷業務做出了明文規定。銀監會下發了《關於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規定商業銀行應對銷售人員及其代銷產品范圍進行明確授權,並在營業網點公示﹔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專門區域銷售,銷售專區應當具有明顯標識﹔禁止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范圍開展代銷業務,禁止非本行人員在營業網點從事產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

一位在國有銀行某支行網點的工作人員表示,監管層雖然對銀行代銷業務有所規定,但是還是會有保險人員不定期的在此舉辦沙龍活動,講解相關的保險產品。“我行有時也會讓保險人員到網點講解相關保險產品,這個是被允許的,不違反規定。” 在另一家銀行網點,理財經理這樣透露。

對此,北京銀監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很難准確界定這種行為是否屬於違規,按照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到銀行網點,但是保險公司人員在銀行網點開沙龍並且介紹保險產品屬於規定的模糊地帶。該人士表示,如果在此情況下購買了保險,並且投資者認為自己誤買,15天內均可反悔,避免以后出現糾紛。

銀行代銷業務禁而不絕 理財師支招

銀行違規代理銷售保險或理財產品,已被監管層明令禁止,但為何禁而不絕?某銀行員工表示,代銷可以帶來更豐厚的回報,獲得的提成遠遠高於銀行自有理財產品的提成。一位股份制銀行人士介紹,代銷保險或理財產品給理財經理的提成最高,有的能達到千分之三或五,一般由發行公司來支付。而銀行自身的理財產品最低,不少在萬分之一點五上下,二者之間最高相差達10倍。

一位銀行理財師解釋,將非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請銀行的相關工作人員代為銷售的情況在業內稱為“飛單”。該理財師稱,很多人在購買理財產品時,隻聽銀行理財經理的介紹就開始簽合同購買,並沒有詳細閱讀合同內容。投資人在購買時至少應該看清楚理財產品合同上的公章,“飛單”的合同上是不可能蓋有銀行公章的。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金融系副主任呂隨啟認為,“飛單”事件反映出銀行有用人失察、內控薄弱、管理鬆懈之嫌。“銀行飛單”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給員工所在銀行帶來了嚴重的聲譽損失和經濟損失。

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劉國華建議,投資者一旦發現遭遇“銀行飛單”,應該積極進行維權。首先,應立即尋求專業人員的幫助,收集整理証據,然后和理財經理、產品營運方等協商解決﹔其次,及時向銀行和監管部門投訴和舉報﹔最后,對情況嚴重或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向公安機關舉報,通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挽回損失。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中,銀行系統的一位人大代表指出,對於銀行“飛單”等案件的定性,建議最高法出台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責任界定。

(責編:羅知之、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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