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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資金存管被僅限於銀行 專家:強調免責是為打消顧慮

2017年02月23日15:55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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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出台

人民網北京2月23日電 (記者李海霞)網貸行業迎來了繼備案登記之后又一合規細則的最終落地。2017年2月23日,銀監會正式發布《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根據此前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暫行管理辦法》和《指引》的要求,P2P機構在完成備案之后需進行資金存管,存管人很明確地限定在了商業銀行,同時強化了存管人免責條款,不對借貸行為保証、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在接受人民金融採訪時強調,與征求意見稿不同的地方主要是:第一,把之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明確為商業銀行﹔第二,強化了存管人免責條款﹔第三,增加了非銀行機構開展存管業務的處罰,整改期改為6個月﹔第四,將擔保人相關資金納入存管范圍。

與之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指引》明確:存管銀行不對網絡借貸交易行為提供保証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以及對存管資金賬戶提出明確要求﹔一家平台隻能委托一家存管機構,即委托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多頭存管被叫停。同時,存管人很明確地限定在了商業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存管模式或被明確否定。

“《指引》特別強調免責條款,主要是打消商業銀行的顧慮,更願意加入到存管的業務中來。”董希淼說。

另外一點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對資金存管賬戶進行了明確要求:存管銀行為平台設立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和自有資金賬戶,為出借人、借款人和擔保人等在網絡資金存管專用賬戶下分別開立子賬戶,確保客戶網絡借貸資金和網貸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安全保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同時,這次《指引》明確了銀行在推進資金存管業務中的責任和義務,即存管銀行作為存管人,不應被視為對網絡借貸交易以及其他相關行為提供保証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同時不對網絡借貸資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証或承諾,不承擔資金運用風險,出借人須自行承擔網絡借貸投資責任和風險。

人人貸聯合創始人楊一夫表示,銀行資金存管對於大多數平台來說門檻較高,平台需要具備一定的技術實力、運營能力和相關資質,一些條件不達標的平台推進銀行資金存管的過程相對緩慢。隨著《指引》落地以及網貸《暫行辦法》整改期的結束,優質平台得以留下,問題平台將逐漸退出舞台,網貸行業有望獲得重新修復,在加速行業出清的同時,促進行業回歸中介本質,有效保障投資者權益。

富友支付總裁吳偉認為,銀監會的監管文件指出,網絡借貸合規經營要完成地方金融辦備案、電信業務許可和銀行存管3大要務。其中銀行存管是網絡借貸平台合規道路上第一要務。銀行存管比較市場化,市面上也已經有了許多可供選擇的方案,網絡借貸平台應該抓緊過渡期的時間窗口,盡快完成銀行存管的簽約和上線。

“《指引》的這些條款實際上明確了銀行的一些免責范圍,明確了銀行在資金存管業務中的責任和義務,這從政策上或將減輕銀行方面的顧慮,有望增強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展網貸資金存管義務的積極性。《指引》也為銀行設定了一定的資質門檻,隻有符合業務要求,有足夠技術能力的銀行才可以擔當存管人的角色。”楊一夫說。

(責編:李海霞、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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