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地試點黃金進出口准許証“非一批一証” 批次不超12次
人民網北京5月4日電 (李海霞)近日,根據《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決定開展《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准許証》(以下簡稱《准許証》)“非一批一証”管理試點工作,試點海關為北京、上海、廣州、南京、青島、深圳海關。其他海關,仍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公告如下:
一、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業務頻繁的法人可以按照《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的條件和審批流程,申請“非一批一証”《准許証》。
二、實行“非一批一証”的《准許証》可以在有效期內、不超過規定數量和批次報關使用。具體做法是,海關在《准許証》正本背面“海關驗放簽注欄”內逐筆簽注核減進(出)口的數量,報關批次最多不超過12次。
三、“非一批一証”《准許証》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逾期自行失效。
四、在“非一批一証”《准許証》允許進(出)口的數量、批次未使用完之前,海關留存每次已簽注的“非一批一証”《准許証》復印件。“非一批一証”《准許証》允許進(出)口的數量、批次核扣完畢,由海關收存。
五、“非一批一証”《准許証》未使用過或未使用完畢的,被許可人應在《准許証》有效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將証件交回核發機構。
六、實行“非一批一証”《准許証》管理試點海關為北京、上海、廣州、南京、青島、深圳海關。其他海關,仍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七、實行“非一批一証”《准許証》管理試點后,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將對核發的《准許証》使用情況加強監督管理。“非一批一証”《准許証》的被許可人,應在“非一批一証”《准許証》有效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將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情況(包括批次、驗放日期、實際進出口數量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八、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准許証(非一批一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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