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金融

6地試點黃金進出口准許証“非一批一証” 批次不超12次

2016年05月04日10:56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小字號

人民網北京5月4日電 (李海霞)近日,根據《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決定開展《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准許証》(以下簡稱《准許証》)“非一批一証”管理試點工作,試點海關為北京、上海、廣州、南京、青島、深圳海關。其他海關,仍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公告如下:

一、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業務頻繁的法人可以按照《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的條件和審批流程,申請“非一批一証”《准許証》。

二、實行“非一批一証”的《准許証》可以在有效期內、不超過規定數量和批次報關使用。具體做法是,海關在《准許証》正本背面“海關驗放簽注欄”內逐筆簽注核減進(出)口的數量,報關批次最多不超過12次。

三、“非一批一証”《准許証》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逾期自行失效。

四、在“非一批一証”《准許証》允許進(出)口的數量、批次未使用完之前,海關留存每次已簽注的“非一批一証”《准許証》復印件。“非一批一証”《准許証》允許進(出)口的數量、批次核扣完畢,由海關收存。

五、“非一批一証”《准許証》未使用過或未使用完畢的,被許可人應在《准許証》有效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將証件交回核發機構。

六、實行“非一批一証”《准許証》管理試點海關為北京、上海、廣州、南京、青島、深圳海關。其他海關,仍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七、實行“非一批一証”《准許証》管理試點后,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將對核發的《准許証》使用情況加強監督管理。“非一批一証”《准許証》的被許可人,應在“非一批一証”《准許証》有效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將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情況(包括批次、驗放日期、實際進出口數量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八、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准許証(非一批一証) 

(責編:李海霞、李棟)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